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七號
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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