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周安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 周學義 之父親,失蹤人周學義於民國105年7月6日上山後未返家,迄今生死不明,為此爰聲請對失蹤人周學義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1件為證,惟失蹤人周學義係00年0月00日生,失蹤時並不符合民法第8條第2項所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聲請死亡宣告之80歲以上失蹤年齡,且依聲請人所陳及上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所載,亦無從認定失蹤人周學義係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基上,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周學義係於105年7月6日失蹤,至今既尚未滿7年,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周學義為死亡宣告並應予公示催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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