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曾陳麗君 被告 李永祥
何燧本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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