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9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6號債權人 蕭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宏昌吳宏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及擔保人各為何?㈡陳報本件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債權確定書所載吳
宏明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5月28日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即108年12月29日起算)㈤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
年息5%計算)㈥提出具有債權人姓名及簽章之債權確定書影本。
㈦提出債務人吳宏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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