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醫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亷義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再審被告 李宜融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郭乃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併通知證人 房利娟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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