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監投分監城戒字第0962700134號函暨所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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