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5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5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五個月內者,
每該月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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