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9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貳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