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沛晴 (原名 吳怡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