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魏東源 被告陳 王金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王金蕊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