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涂詩勲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賴姵 縈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8,4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