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明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債權人出具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