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咨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劉咨渝之證明文件。
二、遲延費之計算式。
三、請求利息起算日違反民法第389條規定之依據為何?並釋明依民法第389條規定,貴公司於何時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