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元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57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5783號被告趙元浩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1日期滿,扣案之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煙彈33包,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357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職權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
249號為駁回再議處分後確定,並已於110年1月1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違反藥事法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6月17日FDA研字第108001339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旅捷國際有限公司派件單、貨物照片附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單位及數量│附註│├──────┼─────┼─────────────┤│電子煙煙彈│貳拾捌包│NRX 尼威 原裝霧化煙彈(荔枝││││薄荷)3.5%,藍色包裝共28包│├──────┼─────┼─────────────┤│電子煙煙彈│伍包│NRX尼威原裝霧化煙彈(勁爽││││薄荷)4.5%,白色包裝共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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