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627號聲請人 熊景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