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綵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綵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75萬461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21萬2288元,扣除前已繳之勞動調解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0萬728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