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律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