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24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婷杉
陳嘉倫 (原名 陳翊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2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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