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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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相對人乙○○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四㈢第14行關於「5名」之記載,應更正為「4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