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予瀧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