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邱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
拾肆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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