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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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057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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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李金朗 住○○市○○區○○○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李金朗對第三人即三重中山路郵局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據聲明狀所載,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勞保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