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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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0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興加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