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鄭文花 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順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曾順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