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洪小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歐美香 、 謝政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列 陳美惠 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
二、請確認請求之債權總額100,344,000元是否有誤?
三、債務人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