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禮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禮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禮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3月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5年1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2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3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2
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⑤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上開①、②、③宣告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76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④、⑤、⑥宣告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04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乙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3月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2月2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5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