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聲請人地○○相對人申○○兼謝 阿才 之.
癸○○兼 謝阿才 之.壬○○○謝阿才之.丑○○謝阿才之繼.巳○○兼謝阿才之.亥○○兼謝阿才之.寅○○謝阿才之繼.卯○○謝阿才之繼.子○○兼謝阿才之.己○○ 謝發祥 之繼.辛○○○謝發祥之.庚○○謝發祥之繼.乙○○謝發祥之繼.丁○○謝發祥之繼.丙○○謝發祥之繼.戊○○謝發祥之繼.戌○○○謝發祥之.酉○○謝發祥之繼.辰○○謝發祥之繼.未○○謝發祥之繼.甲○○○謝發祥之.天○○謝發祥之繼.午○○謝發祥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57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1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2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表1:
┌──────────┬────────┬─────────┬───────┐│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新臺幣)││├──────────┼────────┼─────────┼───────┤│地○○│1/4│3,090元││├──────────┼────────┼─────────┼───────┤│申○○、子○○、 謝文 │1/4│3,090元│由謝阿才之繼承││政、巳○○、亥○○、│││人申○○等9人││壬○○○、丑○○、謝│││連帶負擔。││春滿、卯○○(即謝阿│││││才之繼承人)││││├──────────┼────────┼─────────┼───────┤│己○○、辛○○○、杜│1/4│3,090元│由謝發祥之繼承││ 聰嵩 、乙○○、丙○○│││人己○○等14人││、丁○○、戊○○、謝│││連帶負擔。││ 彭秋妹 、辰○○、 謝淇 │││││龍、甲○○○、天○○│││││、酉○○、午○○(即│││││謝發祥之繼承人)││││├──────────┼────────┼─────────┼───────┤│申○○│1/20│618元││├──────────┼────────┼─────────┼───────┤│子○○│1/20│618元││├──────────┼────────┼─────────┼───────┤│癸○○│1/20│618元││├──────────┼────────┼─────────┼───────┤│巳○○│1/20│618元││├──────────┼────────┼─────────┼───────┤│亥○○│1/20│618元││└──────────┴────────┴─────────┴───────┘附表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4,960元│聲請人墊付。│├────────┼───────┼──────────────────────┤│登報費│2,700元│聲請人墊付。││││民國99年1月19日登報費2,000元。││││民國99年1月20日登報費700元。│├────────┼───────┼──────────────────────┤│複丈及測量費│4,700元│聲請人墊付。││││民國98年12月3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200元。││││民國99月4月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0元。│││││││││├────────┼───────┼──────────────────────┤│合計│12,360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1所示之比例負擔。│├────────┴───────┴──────────────────────┤│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1.聲請人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0元。││(12,360元×1/4=3,090元)││2.相對人申○○、子○○、癸○○、巳○○、亥○○、壬○○○、丑○○、寅○○、 謝春 ││鳳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0元。││(12,360元×1/4=3,090元)││3.相對人己○○、辛○○○、庚○○、乙○○、丙○○、丁○○、戊○○、戌○○○、謝││ 淇海 、未○○、甲○○○、天○○、酉○○、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0元。││(12,360元×1/4=3,090元)││4.相對人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元。││(12,360元×1/20=618元)││5.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元。││(12,360元×1/20=618元)││6.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元。││(12,360元×1/20=618元)││7.相對人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元。││(12,360元×1/20=618元)││8.相對人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元。││(12,360元×1/20=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