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729號上訴人 陳俊卿 (原名 陳良合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俊卿因加重強盜未遂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