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洪嘉志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列印資料等件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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