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蘋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蘋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蘋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2年8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1.03,21時15分│104.04.06│104.04.07│││回溯26小時內某時│││├────────┼──────────┼──────────┼──────────┤│││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32、565號、104│字第432、565號、104││年度案號│字第65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0.30│104.12.16│104.12.16│├───┼────┼──────────┼──────────┼──────────┤││法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2.31│105.01.04│105.01.04│├───┴────┼──────────┼──────────┼──────────┤││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0號│第292號│第292號││備註├──────────┼──────────┴──────────┤││104年度上訴字第185號│編號2至7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係程序判決。│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6.20│104.06.22,20時回溯│104.06.29││││前96小時內某時││├────────┼──────────┼──────────┼──────────┤││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432、565號、104│字第432、565號、104│字第432、565號、104││年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6│104.12.16│104.12.16│├───┼────┼──────────┼──────────┼──────────┤││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4│105.01.04│105.01.04│├───┴────┼──────────┼──────────┼──────────┤││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2號│第292號│第292號││備註├──────────┴──────────┴──────────┤││編號2至7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6.29│││├────────┼──────────┼──────────┼──────────┤││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432、565號、104││││年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6│││├───┼────┼──────────┼──────────┼──────────┤││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4│││├───┴────┼──────────┼──────────┼──────────┤││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2號││││備註├──────────┤││││編號2至7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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