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60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明佳木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明佳木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