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12號債權人狀元及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31,080元或55,44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簡芳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