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4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