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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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禹霖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禹霖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2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觀察、勒戒,嗣於98年7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028公克)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
98年4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528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318號卷第16頁)1紙在卷可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第二級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