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想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文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至7列「、喪失防閑之效用」補充為「而損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文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上開案件嗣經接續執行,於110年7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是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其本案犯罪情節觀之,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擅自以前揭手段為本案毀損他人倉庫鐵板之犯行,法治觀念薄弱,且其所為造成告訴人美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受損害非微,實有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並予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35、6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倨篁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6號被告許文想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想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民國110年7月1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8月13日下午2時56分許,在美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科公司)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倉庫外,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以腳踹倉庫之鐵板,致使該鐵板向內凹陷、喪失防閑之效用,足生損害於美科公司。
二、案經美科公司委由 邱志勇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邱志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影像暨擷取畫面、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檢察官何昌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曉棻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