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英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77號),本院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王英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徒手竊取…」應補充更正為「徒手接續竊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英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於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民國111年2
月21日12時24分許之密接時間內,於同一地點,接續竊取 曾智勇 管領之FILA女棉質百搭圓領長上衣1件及 仕高利 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係本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臺中大潤發忠明店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該等密接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所有之財產受有損害,且其前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非佳,所為實有不當;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且竊得之財物價值亦非甚鉅;其犯後坦承犯行,及所竊取之物品已發還給曾智勇,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本案FILA女棉質百搭圓領長上衣1件及 仕高利達 12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均為其犯罪所得,業已發還曾智勇領回,有前述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依前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877號被告王英傑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臺中○○○○○○○○)送達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英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1日12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潤發忠明店內,徒手竊取曾智勇管領之FILA女棉質百搭圓領長上衣1件及仕高利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共新臺幣1598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於後背包內,未結帳即欲離開現場,嗣因警報器響起,為曾智勇發現並報警,為警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曾智勇)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英傑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智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FILA女棉質百搭圓領長上衣1件及仕高利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1瓶已由證人曾智勇領回,有臺中市政警察局第二分局證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證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檢察官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廖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