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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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唐鈺庭 送:新北市○○區○○○○○○○00○○○○000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崇宇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2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