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叔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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