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債權人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銘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何銘仁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市
○○路00號6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繳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利息自112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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