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大象樹脂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佩佩 上訴人 林雲章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 林勳俊 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