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 莊世偉 訴訟代理人 楊詩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麗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麗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538,019元,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675,3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及前已補繳之新臺幣5,34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54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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