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宣翰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被上訴人 林文祥
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上訴人僅具狀聲明上訴,而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附上與對造人數相同數量之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為補正,駁回上訴。又倘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不服,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3,301元(計算式:4,921,144元+20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如非全部上訴,上訴人應自行核算,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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