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聲請人 楊宿寶 代理人 劉銘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12202-412402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19882-81473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25931-51944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31764-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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