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欽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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