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黃林娟
黃林蕙 蘇瑞雲 黃林瑩 黃林敏 黃林瑗 黃錦鏘 陳莊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黃林娟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華雄 律師即 曾勝隆 之遺產管理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