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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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姓名年籍均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員警於112年8月15日晚間10時許,因民眾報案在臺北火車站南三門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小包,經警多方調查,仍未能查得上開毒品之持有人,然扣案上開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檢察官偵辦前揭案件,因查無被告之真實身分,乃就112年度他字第10361號案件予以簽結,有該案簽呈在卷可查(見該偵查卷宗第31頁)。惟員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詳如附表所示),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分別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112年9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淡棕色粉塊)1包(實秤毛重0.41公克,驗前淨重0.207公克,取樣鑑驗0.001公克,驗餘淨重0.206公克,含包裝袋1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淡黃綠色微潮結晶)1包(實秤毛重1.377公克,驗前淨重1.174公克,取樣鑑驗0.0002公克,驗餘淨重1.1738克,含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