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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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7號聲請人 楊雪珠 相對人 楊沈尾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沈尾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楊雪珠(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沈尾金之監護人。
指定 楊文煜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雪珠之母親即相對人楊沈尾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2月6日因中風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相對人住處,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個案於97年間發生腦中風,因長期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與語言功能,出院後由家人接回家中由家人僱請外籍看護自行照顧迄今。個案意識清楚,但無法與人交談,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喪失語言表達能力,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時間與時間之定向能力喪失,僅能辨識少數家人。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日常生活皆完全無法自理,目前靠他人餵食及使用紙尿布處理大小便,且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中度以上失智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
3年7月22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3年7月22日屏安醫字第(103)0276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
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9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雖為輔助宣告之聲請,然依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為監護之宣告。
四、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楊雪珠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其他子女 楊炎煜 、 楊雪瑛 、楊文煜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記錄為憑,是由聲請人楊雪珠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楊雪珠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楊雪珠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楊文煜係相對人之子,上開親屬亦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楊文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