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26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漢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7.8%、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張漢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