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10號再審原告 陳玟霓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甫
蔡淑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振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94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