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786號債權人 李秀娥 債務人 陳惠亮 債務人 吳沛玲 債務人 蕭叔敏
一、債務人陳惠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沛玲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蕭叔敏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